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根据《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鲁公通[2013]3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威海市境内道路上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物损失约在2000元以下),且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情形。
第四条 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等候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或拍照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三)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未在本省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一)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发生单方或一方当事人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 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第六条 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中,按照下列原则划分事故责任。双方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行的;
(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未让右侧车辆优先通行的;
(九)与对面来车有回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十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十七)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溜车或者在匝道上违法超车的;
(十九)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快速办理:
(一)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
(二)当事人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文字记录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事故现场及损失等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现场拍照(至少三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车号清晰),拍摄现场周围参照物。
(三)当事人填写《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号牌、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当认可上述材料。最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对《记录书》或其它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后签名确认;
(四)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记录书》或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保险公司快速理赔服务网点(窗口)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各方当事人共同到该当事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事故车辆各方损失均不超过交强险限额且双方均有责任,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承保车辆进行赔付,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或者按照保险公司指定的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第八条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或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指导协商不成的,应当共同约定时间到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快速处理窗口,由值班交通警察根据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责任认定。
第九条 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有关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其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条 办理保险理赔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逃避赔偿责任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立案处理,并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当事人按规定撤离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当事人可向威海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0631-5306779),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事故过程中,如发现有诈保骗保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保险公司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过程中,如发现被保险人有诈保骗保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有管辖权的部门报案,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场记录书》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印制,并通过车辆投保受理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等窗口免费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威海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威海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与保险理赔办法(试行)》的通告(威公通[2010]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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