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  

更新日期:2012-08-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升行业理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车险理赔是指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对有关事故损失事实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赔偿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体现。

  第四条 车险理赔一般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收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以及特殊案件处理等环节。

  第五条 公司应制定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管理等制度,搭建与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相适应的理赔管理、流程控制、运行管理及服务体系。

  第六条 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二)逐步实现全过程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服务模式;

  (三)建立健全符合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四)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考核落实;

  (五)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成本控制、风险防范、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本《指引》明确了公司在车险理赔管理中应达到的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要求。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车险理赔实施监督检查,并可向社会公开《指引》的有关执行情况。

  第二章理赔管理

  第一节 组织管理和资源配置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车险理赔组织管理制度。明确理赔管理架构、管理机制、工作流程及各环节操作规范,明确各类理赔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考核指标、标准及办法。明确理赔关键环节管理机制、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方式。明确理赔岗位各相关人员资格条件,建立理赔人员培训考试及考核评级制度,制订与业务规模、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需要相适应的理赔资源配置办法等。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完整合理的车险理赔组织架构,有效满足业务发展、理赔管理及客户服务需要。

  (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是指总公司统一制定理赔管理制度、规范理赔服务流程及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应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和关键数据修改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二)完整合理的理赔组织架构,应将理赔管理职能、理赔操作职能以及客户服务职能分开设置,形成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有效管理机制。

  鼓励总公司对理赔线实行人、财、物全部垂直化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严格管控措施和IT系统管控手段,强化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集中统一管理、监督和控制。

  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关键岗位人员,应逐步实行总公司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统一负责聘用、下派、任命、考核、薪酬发放、职务变动以及理赔审核管理权限授予等。

  第十二条 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授权理赔管理,应充分考虑公司业务规模、经营效益、管理水平、区域条件等,可以选择“从人授权”和“从机构授权”方式。从机构授权只限于总公司对省级分公司的授权。

  “从人授权”应根据理赔人员专业技能、考试评级结果授予不同金额、不同类型案件的审核权限;“从机构授权”应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效益以及服务需求授予不同理赔环节和内容的管理权限。

  鼓励公司采取“从人授权”方式,加强专业化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不同理赔岗位风险特性,制订严格岗位互掣制度。

  核保岗位不得与核损、核价、核赔岗位兼任。同一赔案中,查勘、定损与核赔岗位,核损与核赔岗位之间不得兼任。在一定授权金额内,查勘、定损与核损岗位,理算与核赔岗位可兼任,但应制定严格有效的事中、事后抽查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业务规模、发展速度及地域特点,拟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业务资源配比。保证理赔服务场所、理赔服务工具、理赔信息系统、理赔人员等资源配备充足。

  (一)在设有营销服务部以上经营机构地区

  1.应设立固定理赔服务场所或在营业场所内设立相对独立理赔服务区域,接受客户上门查勘定损、提交索赔材料。理赔服务场所数量应根据业务规模、案件数量以及服务半径合理设置、科学布局。理赔服务场所应保证交通便利、标识醒目。公司应对外公布理赔服务场所地址、电话。

  2.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本地区地域、自然环境、道路交通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理赔环节的基本服务效率标准,各公司应保证各岗位理赔人员、理赔服务工具的配备满足上述标准要求。

  (二)在未设分支机构地区

  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理赔服务方案,保证报案电话畅通,采取委托第三方等便捷方式为客户提供及时查勘、定损和救援等服务。在承保时,应向客户明确说明上述情况,并告知理赔服务流程。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公司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各理赔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培训、考核、评级、监督等管理制度和机制,建立理赔人员技术培训档案及服务投诉档案,如实记录理赔人员技能等级、培训考核情况和服务标准执行情况。

  鼓励保险行业协会逐步探索实施行业统一的理赔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考核评级等制度,建立理赔人员信息库。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理赔人员进行岗前、岗中、晋级培训并考试。制定详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案,保证基本培训时间、质量和效果。

  (一)岗前培训: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参加岗前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应少于60小时,考试合格后可上岗工作;

  (二)岗中培训:公司应通过集中面对面授课、视频授课等形式,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00小时,其他岗位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应少于50小时;

  (三)晋级培训:各岗位人员晋级或非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岗位人员拟从事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岗位的,应经过统一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可晋级。

  第二节 赔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收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以及特殊案件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

  为防范风险,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理赔处理各环节衔接点要严格规范,前后各环节间应形成必要的相互监督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未决赔案管理制度。规范未决赔案管理流程,准确掌握未决赔案数量及处理进度;监督促进提升理赔处理时效。根据未决赔案估损及估损调整管理规则确定估损金额,确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准确计提,真实反映负债和经营结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制订报核价管理制度。建立或采用科学合理的汽车零配件价格标准,做好零配件价格信息维护和本地化工作。

  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保险行业与汽车产业链相关行业共同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维修配件和工时系数标准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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