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分保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法宝必须办理的再保险。法定分保是发展中国家保险本国保险业比较常用的手段。
我国法定分保业务起始于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30%的法定分保业务。1995年6月,我国颁布的《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据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保再保险公司履行法定分保职能。中保集团撤销后,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再保险公司履行法定分保职能。1999年,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了新的法定分保条件,主要结以下问题作了规定:
1.法定分保业务范围。是指分出人按《保险法》的规定,将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的承保业务分给分保接受人的部分。但人寿保险、各种再保险业务、政府明令禁止承保的业务和属于商业保险的业务不在法定分保之列。
2.条款。法定分保业务各险种使用的条款,是中国保监会颁布、批准或备案的条款,以及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协议。
3.计费基数与比例.法定分保业务的计费基为每笔保险业务毛保费收入的20%。
4.申报规定。法定分保条件规定对超过一定保额的业务,以及部分特殊业务,应在承保前向分入接受人申报。
另外,法定分保条件还对赔款支付办、账单编制办法、准备金计提、双方权利义务等作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