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分保 =

更新日期:2009-03-24

      合同分保是指由分由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阅分保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方法。在分保合同中,分保双方经协商将分保方式及成分、分保佣金、盈余佣金、自留责任、合同最高限额、业务明细表的编送、再保险纲账单的编送和结付、赔款的摊付、责任的开始与终了、货币的种类以及汇率的变动、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各种各样的分保条件预先固定下来,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公司自动分出,接受公司必须如数接受,对双方都有强制性。因此,这种分保方式又称为固定分保。

合同分保双方分保关系固定,可以保证原保险人及时转移风险责任,有利于稳定经营;再保险人也可以比较均衡地得到数量多、风险较为分散的整批分保业务。因此,它是国际再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分保方法。归纳起来,合同分保有以下特点;

(一)强制性

合同再保险具有强制性。再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缔约双方均应遵守,所有业务均按合同规定输。这就意味着,凡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不论质量好球,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成分向再保险人分保,不得少分,也不得多分,也不必通知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对其承保范围内的业务亦没有挑选的余地,不管好坏良莠,均须接受,不得拒绝。

(二)险种单一性

合同再保险的承保范围一般公限于某一险种,比如水险分保合同、火险分保合同、航空险分保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分保合同等。如果将不同险种的业务混在一起安排再保险,这种合同称为一揽子分保合同,它是基于另外一种分保情况设计的。

(三)稳定性

合同再保险中的业务通常较多,少则几十笔,多则上万笔。因此,保险费较多,有的能应付几个全损。即使个别保险标的发生全部赔偿,对整个合同来说往往无足轻重,合同再保险业务较稳定,这是大数法则的典型例子。

(四)起讫

合同再保险的起始期多为公无纪年的1月1日,个别国家例外,如日本多为4月1日;时限最低1年,通常规定年终前3个月或更长一些时间由一方或双方互发临时注销通知,否则自然延续1年合同有效。

合同再保险的赔案一般由分出人负责处理,如涉及分保接受人的责任,按规定告知接受人可能要求接受人支付现金的大的赔款,应随时将赔款处理情况,估计损失的数字及发生的费用通知接受人,使分保接受人对现金摊赔有所准备,及时汇付。许多合同分保中都规定,一次事故的赔款及费用达到约定的数字时,分出人可要求分保接受人在10天内或其他已约定的时间内汇付他们应承担的份额。比如,我国1996年在《财产法定分保条件》中这样规定:每一张保单或每次事故赔款折合人民币达到或超过400万元(年保费收入在20亿元以上)或100万元(年保费收入在20亿元以下)时,分出人可向分保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并应按接受人的要求提供与该笔赔款有关的理赔资料。如未能按要求提供与该笔赔款有关的理风吹草动资料。如未能按要求提供与该笔赔款有关的理赔资料。如未能按要求提供理赔资料,接受人应在收到所需资料的30天内支付应承担的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