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分保是以损失金额为计算基础,当分出公司赔款超过约定额度或标准时,其超过部分的一定额度或标准由接受公司承担的一种再保险。非比例分保有险位超额赔款分保、事故超额赔款分保和赔付率超赔分保三种方式。
(一)险位超额赔款分保
险位超赔分保的自留额是以赔款金额设定的。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保单在一次事故中发生一次或一连串损失时,接受公司对超过分出公司自留额的损失负约定的限额或百分比之责任。例如,有一超过200000无以后的800000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损失分摊如下:
单位:万元
赔款总金额 分出公司自留额 接受公司分摊额
保单A 10 10 0
保单B 48 20 28
保单C 100 20 80
由于此种再保险是以每一危险单位为基础,因此,每一危险的赔款自留额也是独立的,互不相关。自留责任额和赔款限额均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它比较适合保障出险频率高而损失幅度比较平均的业务,如汽车保险或汽车乘客责任险等。
险位超赔分保的主要优点是分出公司分出保费较少,并且不必像溢额再保险那样追踪每一笔分出业务,管理费用较低。由于再保险费低,再保险人通常也就不支付分保手续费。它在承担大型危险可能导致的巨额赔款方面较比例分保更具优势。
(二)事故超额赔款分保
事故超额赔款分保是以每一次事故所选成的累积损失作为划分自留额和分保限额的基础,用来保障分出人的累积责任的一种分保方式。由于主要是以保障展品常的大灾害为对象,故又称“巨灾再保险”。
事故超额赔款分保的自留额与险位超额赔款分保的自留额有相同之处,均可以用一固定金额或百分比表示,但不同的是事故超额赔款分保的自留额是以一次事故造成的累积损失为计算基础,而不以每一危险单位的单独损失为计算基础。这样,对一次事故的界定就很必要。在合同中,通常以时间条款对一次事故作窨和时间的限制例如:
1、对于旋风、飓风、台风、地震和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规定为72小时。
2、对于暴动、罢工、内乱和恶意破坏也规定为连续72小时,并限于同一城、镇或乡的范围之内。
3、其他巨灾事故规定为连续168小时。
事故开始时间可由分出公司选择,但最早不能超过分出人所登记的第一次损失的时间。
异常灾害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最高责任额过低难以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过高则接受公司赔款责任过于沉重。为了便于接受公司承担额外负担度,通常采用分层的办法。分“层”是指将整个所要求的超赔保险数额分割为几层。各接受公司可以选择参与某一层或若干层的超赔分保,确认自己的接受成分。这样,也便于按层次分别制订费率。
如某公司拟安排一个超过1000万元以后由接受公司负责10000万元的巨灾分保合同,可分四层安排超额赔款:
第一层 1000万元以后的1000万元
第二层 2000万元以后的2000万元
第三层 4000万元以后的3000万元
第四层 7000万元以后的4000 |